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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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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委會赴財政部溝通「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

2009-10-19
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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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9年起「個人海外所得」將納入課徵基本所得稅額,引起海外部份僑民與台商的疑慮及降低回國投資的意願。僑委會吳英毅委員長非常關心,特派許振榮副委員長於98年10月16日下午偕同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名譽總會長吳松柏、劉雙全、溫玉霞、梁政淵、非洲台商總會陳源淵前總會長、僑務諮詢委員曹耀興及蔡文俊、僑務委員薛燕福及來自美國的律師賴清陽僑務諮詢委員以及美國德州台商彭正等一行13人赴財政部拜會,由該部次長張盛和、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組長蔡碧珍等接待座談。

台商代表首先表示認同國民賦稅公平的原則,但提出對於「返台投資?入資金」與「海外所得」如何認定、海外所得金額涉及之?差如何計算、政府能否確實課徵僑民海外所得等疑慮,認為如因此而造成僑民心理恐懼,將影響僑台商回國投資意願,造成「為了幾粒芝麻而失掉一塊大餅」的後果。

僑委會許副委員長也表示,現行規定對於在台有住所者是以「經常居住」為課徵標準,在執行上易引起爭議,建議財政部可考慮比照僑生回台居留累計超過183天才服兵役的規定,不論僑民在國內是否設籍或有住所,均以「年度內在國內居留合計滿183天」為課稅基準,以維持法律的一致性。僑委會許副委員長並指出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也是一項榮譽,建議財政部製作淺顯易懂的中英文說帖加強宣導,由僑委會加以協助宣傳,使僑胞瞭解以消除不必要的疑慮。第三處代處長高菁亦建議應與僑民善意溝通,勿使海外僑胞回國投資或長住被污名化為「只享權利不納稅」。

財政部張次長就僑界及台商人士對課徵海外所得的疑慮分別提出說明,他特別指出「基本稅額」的精神是對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之高收入者所訂之稅制,一般在僑居地或國內已繳納個人所得稅者不在課徵對象之內。至於海外所得是指個人所得,並非營利事業收入;?入國內的海外資金也不會被視為海外所得而課稅;在僑居地已經繳的稅也可以扣抵。張次長特別承諾會慎重考慮僑委會以「年度內在國內居留合計滿183天」為課稅基準的建議,並指出在民國100年5月開始課徵99年度所得稅之前,將會透過僑委會和各駐外單位加強和僑民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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