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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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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未經許可來台 10年裁罰32起

2018-09-28
中央社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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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訊)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兩岸條例修正草案,提高未經許可來台陸資最高罰鍰上限。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下午援引經濟部統計表示,10年來共裁罰32起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案件。
    行政院院會27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未經許可來台陸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60萬元提高到2500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以遏止陸資違法投資台灣。
    大陸委員會下午舉行例行記者會,邱垂正在會中表示,經濟部統計自民國98年6月至107年7月止,許可陸資來台投資共計1167件,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一規定裁處共計32件,其中違反第1項未經許可投資29件、違反第2項未提交財務報表1件、違反第3項轉投資未申請2件。
    他表示,29件未經許可的投資案中,投資金額從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至新台幣一億元以下不等。違規類型包括:陸資未申請許可12件、外資身分變更為陸資未申請許可13件、營業項目變更未申請2件、盈餘轉增資未申請1件、減資1件。
    這次草案也規定,對於陸資其他違規行為,如未辦理申報轉投資或審定等,罰鍰從原本的6萬元到30萬元,提高到5萬元至250萬元;並針對陸資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新增罰則,將可罰5萬元至250萬元。
    草案也增訂「微罪不舉」規定,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可先限期改善,改善完成者就不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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