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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個稅延續台商5年豁免條款 陸委會:仍有風險

2018-10-22
中央社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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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訊)陸方今天公布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攸關台商的海外所得5年豁免優惠條款幾乎確定延續。陸委會晚間表示,實施條例屬行政法規,可隨時修正,仍隱藏風險。
    過去台灣民眾在大陸避海外所得稅,只要5年內一次離境超過30天,或其中一年內累計離境超過90天,就可重新計算連續居住時間,避免成為徵稅對象。陸方今天發布的徵求意見稿,幾乎等同延續過往政策。
    大陸委員會晚間透過書面回應,因陸方目前尚在徵求意見,且相關執行細節尚不明確,對台商實際影響,有待進一步評估確認。況且實施條例屬於行政法規位階,可隨時由行政部門修正,仍隱藏很大的風險。
    陸委會指出,台商最大的疑慮仍在於,申領「居住證」是否就會被認定為中國大陸稅務居民,而被全球追稅。依據陸方申領居住證的相關辦法規定,領證者是在中國大陸「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穩定住所」,與其稅法所定「有住所個人」的稅務居民,具有高度關連,相關疑慮並未釐清,仍需由陸方明確說明。
    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天公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在11月4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4條所載,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5年的,或滿5年但其間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居民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5年的納稅人,且在5年內未發生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從第6年起,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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