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年滿25歲、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除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係屬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符合法律規定加保資格之國民,均應強制納入被保險對象。
旅外僑胞落葉歸根返國定居,為海外國人遷徙之自然現象;符合設籍要件者依法納保,並得於成就相當資格要件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係屬所有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現行規定並不以其具僑胞身分而有所差異。
基於國民年金係照護國民之理念,以及保險制度應權利義務均衡之原則,為保障國民權益、落實國民年金精神、建構我國完整社會安全網絡,並確保年金永續經營,如國民年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經通盤檢討,在給付資格及條件上,認有需補充及修正之處,本會當予尊重,屆時並將配合宣導周知,以維護僑民形象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