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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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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領國民年金 設籍僑胞領取國民年金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2019-05-07
聯合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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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委會6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旅外僑胞落葉歸根返國定居,為海外國人遷徙之自然現象;符合設籍要件者依法納保,並得於成就相當資格要件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係屬所有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現行規定並不以其具僑胞身分而有所差異。
僑委會6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旅外僑胞落葉歸根返國定居,為海外國人遷徙之自然現象;符合設籍要件者依法納保,並得於成就相當資格要件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係屬所有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現行規定並不以其具僑胞身分而有所差異。
(聯合報訊)關於有媒體6日報導「數千僑民年領2億國保年金擬修法設限才能領」,因該報導內容「數千名僑民僅繳不到1、2年國保保費,就能領基礎保障年金……國保年金每年因此支出約2億元」,易造成國內閱聽大眾對僑民產生誤解。本會基於僑務主管機關立場,茲說明回應如下: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年滿25歲、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除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係屬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符合法律規定加保資格之國民,均應強制納入被保險對象。

旅外僑胞落葉歸根返國定居,為海外國人遷徙之自然現象;符合設籍要件者依法納保,並得於成就相當資格要件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係屬所有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現行規定並不以其具僑胞身分而有所差異。

基於國民年金係照護國民之理念,以及保險制度應權利義務均衡之原則,為保障國民權益、落實國民年金精神、建構我國完整社會安全網絡,並確保年金永續經營,如國民年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經通盤檢討,在給付資格及條件上,認有需補充及修正之處,本會當予尊重,屆時並將配合宣導周知,以維護僑民形象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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