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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匯回專法 三大鬆綁

2019-09-16
聯合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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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提供
經濟日報提供
(聯合報訊)外資金專法上路月餘,為解除台商觀望疑慮,財政部提出一項從寬認定,及二項解禁。首先,針對母子公司設備交易,將採從寬認定;其次,針對《產業創新條例》中未分配盈餘投資、及創投股東等兩項租稅優惠,均放寬可同時享有專法及產創租稅優惠。
台商若將海外獲利匯回,依現行營所稅最高稅率為20%,但透過境外資金專法匯回資金、提出實質投資計畫,就可享有最低4%稅率。投資計畫允許的形式有很多種,自我投資、增資其他企業,或是利用資金新設一家子公司,再由這家子公司完成購買設備等投資計畫。
根據第三種投資方式,若子公司向母公司購買二手設備,一方面能夠活化設備價值,二方面母公司也能將投入子公司的部分資金解套,轉作更靈活運用。對此,財政部官員坦言,目前並未禁止這種做法。

官員指出,二手設備仍有一定的市場價值,正常商業情形的交易,財政部並不會過度干預。

但若真是「非常規交易」,譬如集團間母子公司共同規畫,刻意透過舊設備買賣,將本來要受專法控管的錢「掏出去」,這種異常狀況才會予以禁止。

官員表示,境外資金專法是一部跨部會合作的全新法令,投資方案更是涉及行政院層級的議題,有關未來如何應對特殊交易等漏洞,財政部會持續與經濟部工業局商議。

有鑑於專法享大幅租稅優惠,財政部原擬排除所有租稅優惠,不過近期也表態將針對產創條例的租稅優惠作出二點放寬。

第一點放寬在於產創23條之3,企業以年度未分配盈餘進行投資,投資金額可列減除項目抵減課稅,不再加徵5%稅率,官員指出,這項租稅優惠原訂要排除不得與專法併用,但仔細檢視後,認定並無重複稅優疑慮,因而在專法正式上路後予以放寬。

另一項放寬優惠則是產創23條之1,針對有限合夥創投企業,投資國內新創並獲利,可採穿透課稅的租稅優惠,財政部對此也作出放寬,讓專法投資對象得以併用此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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