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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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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政府應公布違勞基法企業處分期日與罰鍰

2020-05-23
中央社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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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本報資料照
圖/本報資料照
(中央社22日訊)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事業單位若違反勞基法,主管機關應公布項目,除了現行已有的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還要包含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違反法令且被處以罰鍰的事業單位,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和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

立法院會今天則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新增違反勞基法的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還要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通過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公營事業機構可指定為代行檢查機構的條件刪除,並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

提案修改勞動檢查法的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表示,公營事業機構過往曾經指定為代行檢查機構,負責檢查自用設備,惟考量有球員兼裁判嫌疑,已停止辦理代行檢查業務,勞動檢查法已有代行檢查業務須為非營利性質條文,因此建議刪除。

劉建國指出,勞檢目的是促進職場安全衛生,維護工作者安全健康,並讓各界了解勞檢執行成果,因此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勞檢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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