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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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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禁令3規範 台商勿踩紅線

2020-09-10
自由時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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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訊)華為禁令將於十五日生效,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分析,美國八月發布禁令有三大重點,包括交易對象、受限產品與交易範圍,台商在供貨華為或其關係企業時,應謹慎處理,尤其半導體產業不可不慎。

普華合夥律師張家健表示,台商最容易踩到的禁止項目,主要是美國針對交易對象的限制;台廠過去交貨時,大多不會特別過問產品流向,未來若遇到華為找中間商代為採購,就應特別小心。

關於交易對象的限制,他指出,若台商知悉交易客戶是美國的禁止對象,例如購買方、中間收貨方、最終收貨方或最終使用者,都不能在未取得許可證情況下出口、再出口或轉運受限制產品。

其次,受限產品分為三類,包括在美國以外生產,該產品若涉及美國出口管制分類編碼(ECCN)特定範圍內的技術或軟體,將會受限;或是在美國以外生產,生產廠房的主要組成為ECCN範圍內,產品也將受限;以及在美國生產,受「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限制的項目。

最後,針對交易範圍進行限制,就算台廠產品未直接供給華為,但若台廠明知自己的產品將成為華為及關係企業產品的任何零件、部件或設備,也不得在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口給華為。

張家健提醒,美中爭端瞬息萬變,台企應遵循相關出口法規,尤其半導體產業及產業鏈上下游廠商,更應隨時注意各國主管機關所公告的法規修訂,並調整企業在簽訂法律文件時自身的法律義務,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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