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亞洲及歐洲各國持續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為了落實邊境檢疫措施,請海外臺灣僑民、外籍人士、外籍配偶及各國來臺移工入境時勿攜帶動物檢疫物。倘自過去3年發生非洲豬瘟國家地區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遭查獲,第一次違規者將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第二次違規者即裁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倘違規者未具居留身分,遭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而無法繳清者,當事人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轄區分局移送內政部移民署拒絕其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