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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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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認為印度政府對國外電商企業課徵均衡稅(EQUALISATION LEVY)

2021-01-30
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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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認為印度政府對國外電商企業課徵均衡稅(EQUALISATION LEVY)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認為印度政府對國外電商企業課徵均衡稅(EQUALISATION LEVY)

印度政府於2016年6月開始課徵均衡稅(Equalisation Levy),一般稱之為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 Tax, DST),最初僅針對支付予非印度本地企業之數位廣告服務(Digital Advertisement Services)費用課稅,稅率為6%,但嗣後於2020-21政府預算書中將課徵範圍擴大至境外電商企業,如Google、Amazon等,因此也被稱為Google Tax,稅率為2%(含附加稅),自去(2020)年4月1日起生效。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去年6月對前述措施展開調查,頃提出調查報告認為,該措施豁免印度本地企業,僅針對非本地(Non-residents)之國外企業,具有歧視性且不合理,對美國企業造成限制及負擔,預估對美國企業課稅總金額每年超過3,000萬美元,依據貿易法(Trade Act, 1974)第301條屬於可控訴(Actionable)措施。報告中指出,印度政府2016年6月開始課徵之數位廣告稅非本次調查重點,問題在於2020年擴大適用至電商企業,該年3月23日於印度財政法(2020 Finance Act)修正案首次提出後,業者未收到任何通知,也沒有機會提出評論意見,4天後完成立法,5天後便生效實施。截至今日,印度政府仍未正式公告法規實施細節,釐清基本事項,如服務涵蓋範圍及影響企業等,僅於去年10月修正稅賦繳納機制相關法規。

印度政府則表示,印度本地電商企業於國內市場之營業收入必須繳納其他稅賦,但國外企業在印度本地所得卻不需繳納,因此課徵均衡稅的基本原則是,在數位世界賣方從事商業交易不需要實體據點,政府則有權依法課稅,該均衡稅措施並無歧視性且一體適用於所有非本地之國外電商企業,印度對於美國之關切將基於國家整體利益考量採取適當措施。

依據貿易法第301條,美國對於違反公平貿易國家,可終止、撤回或取消貿易協定優惠承諾;課徵關稅或採取其他進口限制措施;與其建立具有拘束力之協議,要求該國取消或撤除該措施或給予貿易補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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