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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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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跨境婚姻媒合禁要報酬合憲 大法官:追求正當公共利益

2021-03-01
央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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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並處罰跨國(境)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行為是否違憲問題,司法院26日發布釋字第802號,大法官認為,法律規定的「禁止」部分,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22條契約自由、第7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而「處罰」部分,也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第7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一、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

大法官指出,跨國(境)婚姻媒合媒介的雙方當事人,其語言、經濟條件、文化多半有所差異,且涉及移民事宜,如跨國(境)婚姻媒合得請求報酬,可能會為求報償,而利用資訊不對稱,勉強撮合或矇騙雙方,或假借婚姻媒合而為移民,甚至販運人口。

不僅如此,實務上跨國(境)婚姻媒合如果同意要求或期約報酬,可能會將受媒合的婚姻商品化,也有物化女性的疑慮;所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是為了健全跨國(境)婚姻媒合環境,以保障結婚當事人權益、防杜人口販運及避免物化女性、商品化婚姻等目的,「自係為追求正當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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