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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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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軍公教退休任職私校可續領退休俸

2021-03-05
央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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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3項配套修法,軍公教退休後再任私校有給職務,可續領月退休俸。(圖:行政院臉書)
行政院會通過3項配套修法,軍公教退休後再任私校有給職務,可續領月退休俸。(圖:行政院臉書)

退休軍公教人員至私校任職便須停領退休俸的規定在2019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行政院會通過3項配套修法,軍公教退休後再任私校有給職務,可續領月退休俸;現職人員提繳退撫基金費用也將免予課稅。

行政院會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這次修正是為回應司法院釋字781號、783號解釋,修正退休後再任私校有給職務無須停領月退職酬勞金的規定,並明定退休金調整機制,將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或每4年檢討。另外,為與勞工、私校教職員課稅規定一致,增訂現役、現職人員繳付之退輔基金費用不計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對於如何降低退休軍公教人員再至私校任職對流浪教師造成的衝擊,教育部表示會朝2方面雙管齊下,一是降低私立學校聘任的意願,包括修改獎補助辦法,將聘任退休再任人員列為核減項目,且不得以教育部的獎補助款支付退休人員再任的薪資;另外,原本由政府支付的退撫儲金也將改由私校負擔。另一方面則是降低退休再任的意願,原由政府補助的保險費部分將改由個人負擔,屆時個人必須支付的部分將由原來的35%提高到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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