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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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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修正草案 蘇揆:盼社會安全網更周全有效

2021-03-05
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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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林錦村說明刑法修法內容,包括可延長強制監護期間、新增緊急監護制度。(行政院提供)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林錦村說明刑法修法內容,包括可延長強制監護期間、新增緊急監護制度。(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天(4日)通過刑法等有關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犯罪者保安處分的修法,未來在檢察官聲請、法官許可後可延長監護期間,每次延長3年以下,不限次數,但必須定期評估;同時也新增「緊急監護制度」,若因審判過程無法收押,在顧及社會安全急迫性及必要性的情況下可施以緊急監護。

2019年發生鐵路警察遭刺死案,引發關於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犯罪者的監護制度檢討,依現行刑法規定,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犯罪者的監護期間須為5年以下,行政院會在4日通過修正草案,在監護期滿後,檢察官可提出聲請,經法官許可,便可延長,每次延長3年以下,不限次數,但為顧及受處分人的權益及正當程序原則,必須定期評估。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林錦村:『(原音)因為如果時間越長,對於受處分人的權益侵害比較大,所以我們修法內容主要也有規定到如果超過10年,變成要縮短評估期間,改為9個月就要定期評估。換言之,這個修法內容最主要就是監護的期間沒有最長期間的限制,還有延長的次數也沒有限制。』

另外,這次修法也新增「緊急監護」制度,檢察官得在偵查中或判決前聲請,以維護社會安全。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原音)如果依刑法19條規定判無罪,但是又沒辦法收押的情況怎麼辦?所以這時候為了社會的安全,他有急迫性跟防護的必要情形底下,而且也是在保護被告,在這種狀況下設計一個緊急司法監護的制度,來避免漏接,也能夠保全被告,跟讓被告的身心健康得到適當的治療跟保護。』

另外,保安處分執行法也配套修正,將依受處分人的病情採分級分流、多元處遇、流動迴轉,並定期評估、設立轉銜機制,讓受處分人在經過治療後能順利回歸社會。

行政院長蘇貞昌肯定這項修法,表示若能洞燭先機,參考外國進步的立法例,讓社會安全網更完善、更綿密,就能保護國人、避免憾事的發生。他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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