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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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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要求網路平台付費媒體? 學者提基金模式更適合

2021-04-05
中央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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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啟動對臉書與谷歌新聞強制分潤政策,台灣是否也能跟進,NCC表示有注意各國案例;學者則建議可以要求網路平台提撥一定營收比例設立基金,由獨立委員會審核分配補助,也呼籲業界與政府儘快動起來,順應潮流。

澳洲國會日前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要求數位平台必須為刊登澳洲產製的新聞內容付費,科技巨擘谷歌(Google)同意,但臉書(Facebook)一度反對,更大動作下架澳洲新聞,引發一片譁然。最後澳洲與臉書雙方都退一步,臉書解除封鎖並同意進行協商,澳洲政府則放寬法案規定。

至於台灣是否適合跟進訂定法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目前內部研究各國案例,不過這是跨境、跨產業、跨部會的議題,NCC會配合經濟部、文化部、公平會等相關部會研議辦理。不管採取哪種方式,目的都是希望媒體工作者產製優質內容,可以獲得合理分潤。

台大新聞所教授、前NCC委員洪貞玲受訪時則指出,全球早已留意到這項趨勢,各國作法可分2類,一種是澳洲政府「市場力模式」,從競爭概念上認定平台是否具壟斷地位;另一種是歐盟的「著作權模式」,從著作權概念出發,德國、西班牙、法國都有相關做法,但不是很成功。

洪貞玲解釋澳洲政府的作法,法案主要分成2部分,先強制要求數位平台跟新聞媒體協商議價,但沒有訂定分潤比例,保留市場機制談判空間;但是,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就會進入仲裁程序。

洪貞玲認為,概念上贊同內容應獲得公平分潤,不過,台灣過去缺乏對於跨國業者立法的經驗,建議台灣可以先觀察各國案例,同時也要盤點、調查新聞媒體市場變化與數據。

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胡元輝受訪時則認為,設立基金的方式可能更適合。透過要求大型網路平台提撥一定比例的營收成立基金,再由新聞媒體、社群平台、公民團體等關係人成立具獨立性質的委員會管理基金,依合理比例分別運用在公共、獨立與商業媒體,可以再對業者申請補助進行審核,讓基金真正幫助新聞提升品質。

修法要求直接付費有何不妥,胡元輝認為,一來直接給錢,媒體獲利提高但未必可以確實幫助提升品質;二來如果讓平台跟媒體議價,可能大型媒體會比較有議價能力,中小型媒體、獨立媒體相對吃虧;三來如果平台直接付費給媒體,媒體也可能為了顧及收益,影響監督力道。

胡元輝進一步說明,如果重新立法,過程可能曠日費時,但是或許可以在先前NCC曾送出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的基礎上,針對一定營收、市占以上的跨國大型網路平台新增法條,要求提撥一定金額成立基金,再授權行政機關訂出辦法。

洪貞玲坦言,這項議題還有一段長路要走,「但起步較晚,總比完全不動來得好」。紐西蘭也有意跟進澳洲作法,加拿大與美國也持續關注,台灣應該順應國際趨勢,持續觀察、搜集各國案例;新聞業界如果確實認為有需要,也應該團結起來發聲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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