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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保護跟騷受害人 行政院會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2021-04-22
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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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行政院臉書)
(圖:行政院臉書)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加強保護跟騷受害者刻不容緩,行政院會2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為使制度儘速上路,該草案第23條原規定一年的施行準備期,修正為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跟蹤騷擾行為是一種嚴重的性別暴力。根據聯合國統計,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分別是性侵害、家庭暴力與跟蹤騷擾。又有調查統計顯示,「被害人為女性、加害人為男性」的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比例,約占整體案件的八成,具有「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及傷害性高」的犯罪特徵。

蘇院長指出,近期發生幾起社會矚目、令人遺憾的刑事案件,起因多與跟蹤騷擾行為有關,各界也期待應加速立法防制。該草案也參考婦團與立委的相關意見,以及外國的立法例,將跟蹤騷擾行為入罪化、犯罪態樣明確化,同時也賦予檢察官及警察相關權力。警察機關於受理案件後應即時啟動偵查程序並製發告誡書,而被害人、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均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除此之外,對犯嫌重大且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檢察官可聲請法院裁定預防性羈押。

蘇院長強調,此項立法通過後,相信對於困擾社會已久,對當事人權益影響重大,尤其對婦女同胞的保護會更為周到完善。

由於法案施行有一定的準備期,立法院各版本中的準備期,有一至兩年不等的版本,而本草案原規劃一年的施行準備期,蘇院長在詢問內政部、法務部意見後裁示,第23條修正為「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並強調保護被害人,刻不容緩,應儘速上路。請內政部與法務部在施行準備期間,應提供警察及檢察官等執法同仁足夠的資源與協助,進行教育訓練,並加強溝通,使其對於職權行使作為有所了解,並期許該法在周全準備下,儘速施行。

蘇院長請內政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並責請政務委員羅秉成與司法院溝通協調,期待此法能給予檢察官及警察多一點公權力的運作空間,以保護受害人及早除去惡夢,減少困擾,讓社會更安全、安定。

內政部表示,為維護性別平等,防制性別暴力,我國近年來已陸續制定並公布施行多部法律,如民國86年制定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7年制定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91年制定公布兩性工作平等法(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93年制定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及94年制定公布性騷擾防治法等,以彰顯並落實性別主流化、被害人保護等憲法人權價值及國家重大政策。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本法主管機關及跟蹤騷擾行為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警察機關即時調查、書面告誡及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草案第四條)

三、法院核發保護令之相關聲請、審理、執行程序及保護令內容等事項;我國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之保護令規定。(草案第五條至第十七條)

四、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及其違反法院保護令之刑事處罰。(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五、法院審理犯本法之罪案件不公開。(草案第二十條)

六、法院得為預防性羈押規定。(草案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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