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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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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保險法 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注資金活水

2021-05-04
央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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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保險法, 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注資金活水。
立院三讀保險法, 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注資金活水。

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產業和公共建設,立法院會今天(4日)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將公司債投資額度的計算基礎由「實收資本額」修正為「業主權益」,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債券市場的額度;另外,修法也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事業可派任的董監事席次,並強化監理機制,增加保險業參與投資公共建設意願。

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產業及公共建設,並合理反應投資風險,立法院會4日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將保險業投資公司債的計算基礎,由實收資本額修正為業主權益,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債券市場額度。

同時,此次修法也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可派任董監事席次,從原本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監事的1/3,放寬到3/2,增加保險業的投資意願。

參與修法的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表示,政府希望藉由相關限制的鬆綁,提高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的意願,利益良善,但現行開發案往往涉及環評程序不明確、文資保存審議失當等缺失,考量保險業資金龐大,未來若投入相關公共建設,仍應訂定相關子法,持續強化對保險業的資金與應用。陳椒華說:『(原音)透過相關規範及要件法制化,以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與壽險能力,呼籲主管機關趕快執行相關施行細則管理規範的訂定,如此才能促使保險業相關資金的運用符合本次修法的初衷。』

而為強化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事業的管理及公司治理,修法也增列保險業派任投資於公共事業的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的2/3,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1席獨立性的董事,並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以落實風險管理。

金管會在修法審查時指出,「保險法」修法放寬後,有助於保險業投入公共建設及社福機構,其中,有關公共建設方面,預估可新增新台幣百億元資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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