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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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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違法長照機構致人於死最高罰100萬

2021-05-08
中央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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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近日初審通過長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衛福部應派員檢查未經許可設立的長照機構,機構不得拒絕;未經許可機構造成服務對象死亡,最高可罰100萬元並公布負責人姓名。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現行長照服務法規定,民眾申請長照服務時,應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管中心)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評估,並依評估結果提供服務。

考量長照給付額度與公平性,初審通過條文增訂,照管中心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評估結果,按民眾失能程度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和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民眾使用長照服務,應依給付額度自行負擔一定金額,且長照特約單位應依規定收取金額,不得減免,避免長照服務特約單位削價競爭。至於相關給付額度、比率,由衛生福利部訂定。

現行長照服務法明定,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的長照機構,應設立長照機構法人,但排除公立長照機構。

為避免部分設有長照科系學校疊床架屋,初審通過條文增訂,設有長照相關科系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以提供學校作為教學、實習、研究用途為限者,不適用設立長照機構法人規定。

為確保身心失能者權益,初審通過條文也增訂,對於未經許可設立卻提供長照服務者,衛福部應派員進入場所檢查,受檢者不得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相關罰則,明定未經許可而設立且提供服務的長照機構、規避主管機關查核者,應處負責人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公布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去年9月台北市內湖一間未立案的私人養護所失火,造成3人死亡,引發外界關注。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未經許可設立且造成服務對象死亡者,處負責人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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